关于滦南籍在外工作公务员(参公)或事业编制人员回乡工作的意见
各镇(街道)、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县”战略,更好服务滦南籍在外地工作公务员(参公人员)和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能回原籍工作生活,为家乡建设建功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范围
1.滦南籍在外地工作的公务员(参公人员)。
2.滦南籍在外地工作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3.滦南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配偶、子女为外地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二、基本条件
1.科级(不含科级)以下公务员(参公人员)年龄不超35周岁,符合工作调动年限要求或达到最低工作服务年限。
2.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应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不超35周岁,符合工作调动年限要求。急需人才或副高职及以上职称人才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3.进入各类学校或医疗机构等单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执业资格证等资格证书。
4.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5.符合拟任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自愿接受工作安排和岗位调整。
6.受过刑事处罚的、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等人员,不适用本意见。
三、工作安排
工作安排原则:身份相符、人岗相适、对等对口、空编安置原则。
1.公务员(参公人员)对等对口安排到空编的相应单位工作。相应单位无空编的,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空编的同层级、同类型单位工作。
2.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对等对口安排到相应空编事业单位工作。相应事业单位无空编的,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空编的同层级、同类型、同开支渠道的事业单位工作。
3.确有急需或有专业特长的紧缺人才,服从县委县政府的统一调剂安排。
四、工作程序
1.本意见实施范围内人员愿意回滦南工作,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持全日制学历毕业证书、户口簿、身份证、职称或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公务员(参公人员)登记表》或《事业单位统一公开招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专用章)、《编制人员卡片》复印件(加盖当地编办公章)、本人所在单位同意调动证明材料,到滦南县相关部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2、公务员(参公人员)到县委组织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事业编制人员到县人社局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由编办汇总后统一上报县委编委会议研究批准。
3、经批准后同意回滦南工作的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根据《滦南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有关规定》,由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按工作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五、附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中共滦南县委组织部、中共滦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滦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中共滦南县委组织部
中共滦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滦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