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河北省大学生村官续聘、
解聘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组通字〔2011〕46号)
各市委组织部:
现将《河北省大学生村官续聘、解聘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2011年9月9日
河北省大学生村官续聘、解聘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学生村官队伍管理,引导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根据中组部等13部门《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0]32号)和《河北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冀组通字[200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委组织部统一组织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市、县(含市、区,下同)先期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续 聘
第三条 续聘条件:
1、省委组织部选聘且在村工作三年期满;
2、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称职以上等次;
3、身体健康、自愿继续在村工作。
第四条 大学生村官续聘次数为1次,续聘后在村工作期限为3年,续聘期满终止续聘协议,个人自行择业。
第五条 续聘期满后,已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大学生村官,根据本人意愿,经乡镇党委推荐,县委组织部同意,可视情增加续聘次数。
第六条 续聘程序:
1、个人申请。原聘期考核结束后,由大学生村官本人填写《河北省大学生村官续聘申请表》。
2、村党组织研究。任职村党组织在征求党员、村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续聘意见,并报乡镇党委。
3、乡镇党委初审。大学生村官任职村所在乡镇党委根据大学生村官日常表现、年度和聘期考核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和大学生村官个人书面申请材料一并报县委组织部。
4、县委组织部审定。县委组织部对符合续聘条件的人员逐一进行复审,研究确定续聘对象,报省、市委组织部备案。
5、签订续聘协议。续聘对象确定后,由县委组织部与申请续聘人签订续聘协议。县级人才服务机构继续免费代理人事档案。
第七条 根据本人及家庭实际情况,经县委组织部研究,可在本县范围内调整任职村。
第八条 续聘的大学生村官享受大学生村官待遇,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第九条 大学生村官续聘手续,与当年新选聘大学生村官聘任手续一并办理,聘期起始时间相同。
第三章 解 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大学生村官本人向任职村所在乡镇党委提交解聘书面申请,乡镇党委在一周内审核上报县委组织部,由县委组织部与大学生村官双方签订解聘协议,办理相关保险接转手续。
1、被录用为公务员、选调生或企事业单位聘用的;
2、考取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研究生的;
3、依法服兵役的;
4、自谋职业的;
5、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适应岗位工作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委组织部单方解除协议。大学生村官任职村所在县委组织部负责调查确认,下达解聘通知书,办理相关保险接转或终止手续。
1、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或月计在村不满20个工作日的;
2、借调到乡镇及以上单位工作超过30个工作日的;
3、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当年考核不称职或聘期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的;
4、聘期内在外兼职的,或同时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及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
5、严重失职,违反党纪政纪,造成国家、集体或所在村利益重大损害、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和正当理由,大学生村官也可以书面形式向县委组织部提出解聘申请,经批准解除协议。
第十三条 解聘手续办理完毕后,县委组织部在一周内向市委组织部备案,各市每月底集中向省委组织部备案,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自解聘下一个月起,停发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并停止缴纳各种保险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市、县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