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实清苑县广播电视台播音员、主持人队伍,提高广播电视新闻宣传水平,更好地服务于清苑发展,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相关待遇
清苑电视台播音员、主持人4名,男女各2名。应聘人员一经聘用,即为清苑县广播电视台正式工作人员,列自收自支事业编制。
二、招聘条件
(一)热爱广播电视事业,遵纪守法,品行良好,爱岗敬业,身体健康;
(二)普通话标准,语言自然流畅,吐字清晰,有较强的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形象气质佳,思维敏捷,播
音主持大方得体,个性鲜明;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较强的现场应变能力。
(三)年龄在26周岁以下(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性身高1.60米以上,男性身高1.70米以上;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播音主持专业或有从业经验且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中专;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被开除公职、开除学籍的;
2、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有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等不良信用记录的;
5、其他不符合报考条件的。
(六)招聘计划与报名人数之比应达到1:3,受实际报名人数、应聘人员成绩等条件限制,若达不到要求,将减少或取消招聘计划和招聘职位。
三、报名
1、报名时间:2011年9月12日—9月20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2、报名地点:清苑县广播电视台一楼北侧
联系电话:0312-7950568 18931266895
联系人:张丽君
3、报名要求:现场报名。报名时持本人身份证,提供岗位要求的毕业证等相关证书、近期1寸免冠彩照3张、近期5寸彩色全身生活照3张;填写报名登记表;有条件的可自备5分钟以内播音主持代表作品DV或光碟。
4、资格审查:应聘人员提供的证件均要求原件和复印件。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资料必须真实,如发现伪造、
谎报、隐瞒情况的,取消报名、考试、聘用资格。报名材料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还本人。
四、考试
考试分初试、复试、试镜三个阶段进行,每个环节均实行百分制,各环节成绩累计相加为考试总成绩。由评委根据应聘者的综合表现,现场打分,最终确定4名试用人员。为确保本次招聘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选拔出最优秀的人才,特设监审组全程监督,监审组成员由纪检监察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1、初试:主要考察应试人员的形象、音质、普通话水平。每位应试人员现场采取抽签形式确定顺序,初试成绩合格者进入复试阶段。初试内容:a、自我介绍(限时1分钟);b、指定材料朗读。
2、复试:按初试顺序进行,主要考察应试人员的语言表达、临场应变、逻辑思维分析及业务素质,成绩合格者进入试镜阶段。复试内容:a、即兴问答;b、才艺展示。
3、试镜:按初试顺序进行,主要考察应试人员上镜的形象、气质、音质及把握稿件的能力等。应试人员注意自己的服装、发型、化妆等要符合上镜要求。试镜内容:a、指定新闻稿件播报;b、模拟主持或现场采访(评委命题,准备3-5分钟)。
五、体检
试用人员为体检对象。体检项目和标准除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外,应聘者还应无色盲或色弱等不适应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岗位的身体状况。体检项目不合格出现招聘职位人选空缺的,在同职位人员中按总成绩依次递补。体检的组织工作由招聘领导小组负责。
六、考察考核
体检合格后,由县招聘领导小组组织考察组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考察考核。全面了解被考察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业务能力、学习和工作表现等。因考察考核不合格出现招聘职位人选空缺的,在同职位中按总成绩依次递补。
七、录用
招聘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转入试用期,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进行综合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八、注意事项
(一)整个招聘工作过程中,在各个环节不按时到场办理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应聘资格,已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应聘资格的;
2、在考试、考核和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3、综合考核不合格者或不能胜任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