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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公告
常识积累:宪法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关考点
http://www.hebeigwy.org       2019-03-14      来源: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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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第五次对宪法进行修改,在公务员考试中,宪法的考查成为一个非常热门的现象。今天,我们对于宪法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相关考点作一个汇总,以方便各位考生的复习备考。


  自治法规


  在法的渊源这一知识点中,有一个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关的考点便是自治法规。作为我国法的正式渊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治法规是由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制定的。在这里,各位考生要注意制定主体中只有人大而没有常委会。自治法规主要有两种表现方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时,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法规需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方可生效,而自治州和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法规需要经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省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才能生效。


  自治地方


  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另外一个重要考点便是自治地方。在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下,自治地方只包含着三种区域: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自治区是省一级的行政区域,在我国总共有五个自治区;自治州相当于我们熟悉的设区的市,而自治县相当于县一级行政区域。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自治州和自治县并不一定存在于自治区中,还有可能存在于其他省或者直辖市中。在考试中,经常会出现一个迷惑的选项便是自治乡或者民族乡,各位同学千万不要选,要知道,自治地方只有区、州和县三种,是没有自治乡的。


  自治机关


  这个考点是相对比较简单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的自治机关有两个,分别是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在这个知识点的考查中,各位考生牢牢记住只有这两个即可,常见的迷惑选项包含人常、法院和检察院等。稍加留意,这个点的分数基本上都可以拿到。


  任职条件


  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中主任和副主任的任职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具体来说就是主任和副主任中至少要有一人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而自治区的主席、自治州的州长、自治县的县长则没有选择,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权力


  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享有很多的自治权力,如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权;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可以行使相应的变通权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的治安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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