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党中央机关2013年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
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的有关规定,现将致公党中央机关2013年公务员面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面试人员名单
准考证号 |
姓 名 |
报考职位 |
最低面试 分数 |
918139844806 |
郭 杨 |
人事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
121.20 |
918113022410 |
武 聪 |
人事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
|
918171192015 |
王婧雅 |
人事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
|
918134127902 |
常健健 |
人事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
|
918142121327 |
王梁敏 |
人事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
|
918171531024 |
李晓敏 |
宣传教育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
110.80 |
918170360725 |
付 婷 |
宣传教育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
|
918139421915 |
钟景超 |
宣传教育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
|
918171121011 |
宁肇刚 |
宣传教育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
|
918171611115 |
龚建航 |
宣传教育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
|
918153704717 |
陈 琮 |
联络办公室主任科员及以下 |
106.90 |
918132255706 |
何 蓉 |
联络办公室主任科员及以下 |
|
918171102108 |
王 宇 |
联络办公室主任科员及以下 |
106.90 |
918131361928 |
李蓓蓓 |
联络办公室主任科员及以下 |
|
918170211325 |
闫学森 |
联络办公室主任科员及以下 |
|
918139030726 |
董圆圆 |
研究室主任科员及以下 |
109.20 |
918133053312 |
楼一沩 |
研究室主任科员及以下 |
|
918144061115 |
李 彦 |
研究室主任科员及以下 |
|
918171061212 |
王 超 |
研究室主任科员及以下 |
|
918170371212 |
王 光 |
研究室主任科员及以下 |
二、面试时间与地点
时间:
职 位 |
面 试 时 间 |
人事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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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教育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
|
联络办公室主任科员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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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室主任科员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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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滨河路11号致公党中央机关办公楼
乘车方式:乘地铁2号线,在鼓楼站下,沿护城河北侧滨河路向西300米左右(白孔雀艺术中心西100米);公交车27路、380路、625路安德路西口下,向南50米,再向东20米路北。
三、面试所需材料
1、报名登记表。有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提供报名推荐表(学校盖章)。
2、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3、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英语等级证书或成绩单复印件。
4、2张1寸近期免冠彩照,在照片背面注明姓名。
5、其他材料:在职人员提供工作证复印件和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报考证明,证明中应写明同意报考我单位公务员并注明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加盖公章。若考生身份为公务员或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应写明试用期起止时间。特殊情况暂不能提供的,经我单位同意,可在体检考察阶段提供。报考宣传教育处主任科员及以下职位的提交发表文章复印件。
以上所有材料复印件均须用A4纸。
请考生于2013年2月20日前(以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以上材料邮寄到我单位,参加面试时请携带以上材料的原件。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滨河路11号致公党中央办公厅人事处,邮编:100120。
四、面试方式
面试将采用结构化面试或无领导小组讨论方式进行。报考联络办公室主任科员及以下职位的考试在面试后将进行专业考试。
五、体检与考察
体检和考察人选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拟录用人员1:2比例确定,体检将于面试次日由我单位组织,考察时间另行通知。
六、其他事项
(一)请各位考生见公告后,务必于2013年2月20日前与我单位电话联系确认。面试考生个人放弃面试资格的,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我单位,并进行书面确认。
参加27日、28日上午面试的请于上午8:30前到致公党中央机关人事处(办公楼215室)报到,8:50未进入候考室的考生,取消面试资格;参加27日、28日下午面试的请于下午1:00前到致公党中央机关人事处(办公楼215室)报到,1:20未进入候考室的考生,取消面试资格。
(二)考生对提供的证件、资料等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录用资格。
(三)考生严禁携带通讯设备进入候考室和考场,面试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严禁泄露试题信息。
(四)考生自行安排食宿及往返交通费用。
(五)致公党中央办公厅人事处负责此次面试的各项准备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闫 萍(010)51550837
刘治军 (010)51550835
特此公告。
致公党中央办公厅
二○一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