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的职责与权力
公安机关的任务和工作是通过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来实现的。
公安机关的职责与权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职责确定权力的目的与范围;权力是实现职责的措施、手段。职责,作为法定责任义务,在文件中常表述为:“应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权力,作为国家赋予的可用手段,在文件中常表述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有权采取什么手段。
第一节 公安机关的职责
一、公安机关职责的概念
公安机关职责,是国家依法确定的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和责任义务。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是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必须执行的具体工作内容。
二、明确公安机关职责的意义
(一)有利于公安机关及其人员在管辖范围依法执行任务,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防止失职行为的发生。
(二)有利于公安机关及其人员在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力,防止公安机关应当行使而不去行使权力,或者越权行为的发生。
(三)有利于公安机关及其人员明确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避免不正确履行职责引起的行政诉讼。
三、公安机关的职责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 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 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保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警察法》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救护、扶助、调解等公益方面的责任义务:
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
四、人民警察的紧急处置责任
《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