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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被指涉嫌相貌残疾歧视
http://www.hebeigwy.org       2011-11-18      来源:河北公务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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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歧视公益机构天下公致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公务员局,指出其去年联合颁布适用于公安、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可能存在相貌、残疾等歧视,建议三部门对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修改或删除相关规定。

 

  多地公安部门招录被指歧视,文职岗位也拒残疾人及相貌不佳者

 

  天下公机构是一个开展残障、肝炎、艾滋病等领域反歧工作的公益机构。今年下半年以来,天下公机构多次接到了残友和其他公益机构转来的信息,信息显示,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门的招聘启事中,明确拒录残疾人及相貌不佳者,“这些招聘启事,有的是招录警察,有的是招录辅警、协警,有的甚至只是招录话务人员、会计等文职人员,竟然也都拒录残疾人及相貌不佳者”,天下公机构执行主任于方强介绍。

 

  这一现象引起了天下公的高度关注,通过网络调查,他们发现,警察职位拒录残疾人和相貌不佳者的原则,出自2010年11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公务员局颁发施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在这个文件中,设置了很多歧视性规定”,于方强说,“我们在网上找到不少类似的招聘公告或简章,其中自今年7月份以来就有近20个不同地方公安部门的歧视性招聘信息”。

 

  《特殊标准》被指涉嫌相貌歧视

 

  于方强介绍,《特殊标准》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第三条规定,“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于方强认为,“人民警察”包含的岗位有很多种,如秘书、计算机技术、影视采编等。该条所提到的“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 和应聘者的能力及工作岗位职责并无直接关系,有这些特征的人未必不胜任警察工作岗位,毕竟选警察不是“选美”,不加区别地对全部警察岗位设置关于相貌的限制,盲目地将他们排除在人民警察队伍之外,对他们很不公平。这样既不符合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的用人原则,更与《公务员法》、《就业促进法》、《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相抵触。

 

  限制肢体残疾一刀切,被指涉嫌残疾歧视

 

  于方强介绍,《特殊标准》第五条规定“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第六条规定“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不应该一刀切对所有的肢体残疾人进行限制,对听力残疾人的限制也不应该如此笼统”,于方强说。“警察的分工有许多种,对于文书工作、户籍管理、证件办理、技术支持、后勤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等众多文职职位,这些都是许多残疾人可以‘正常履行职责’的岗位”。

 

  于方强认为,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中还有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于方强认为,并非所有警察都要冲到第一线去擒拿格斗、捉拿嫌犯,允许残疾人做警察,符合公平原则也更人道。

 

  建言献策:“特殊规定”不应逾越法律的一般原则

 

  经过研究,天下公机构决定给人社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提交一封建议信,建议对 《特殊标准》里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对相貌、残疾等不合理的歧视性要求和规定重新审查,予以纠正或删除。

 

  建议信指出,《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里存在相貌、残疾等歧视性规定,与行政法的公平、公正理念相违背。“公开、公平、公正”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而公平强调人人平等和机会均等,避免歧视对待。公正则指行政机关客观中立,不徇私舞弊,具体到公务员招录中则是指行政机关不能凭自我喜好设置跟工作岗位无关的不合理的限制。

 

  我国民间反歧视公益人士、香港中文大学客座研究员陆军认为,人社部门为公安、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制定的这一体检标准,将会损害这些部门的公共形象。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就业歧视问题,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促进就业平等。行政部门作为法律、法规的重要执行者,理应模范遵守法律和中央政策,在人员招聘中杜绝相貌歧视、残疾歧视等不良倾向,为全社会树立良好的示范效应。

 

  长期从事就业歧视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办)宪政研究所负责人刘小楠表示:相貌、身体残疾这些生理特征是否影响岗位职责的履行需具体分析,而不应直接因此被剥夺面试考察的机会,《特殊标准》已经试行实施一年,理应及时进行完善、修订,使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避免制度性歧视。

 

  据2011年1月本报报道,目前残疾人公务员的比例普遍低于法定要求的1.5%,最低的只有0.39%。上海市人社局公开的信息中显示,事业单位中残疾人占总员工人数的1.3%;武汉市人社局公开数据为,公务员系统残疾人占全部比例的0.39%;昆明市人社局统计显示,从2004年至今,政府机关通过公开招考共新录用公务员5917人,有1人属于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