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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练习
2012年河北政法干警每日一练(27)
http://www.hebeigwy.org       2012-08-10      来源: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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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的事项不包括( )。


  A.医疗费            B.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C.残废者生活补助费  D.健康损失费


  2.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为( )。


  A.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  B.保管物交付时


  C.保管人签字时          D.保管费交付时


  3.丘某17岁时将同班同学李某打伤,丘某18岁进入一家工厂上班。不久后李某起诉要求丘某赔偿医药费,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


  A.丘某承担


  B.丘某之父承担


  C.主要由丘某之父承担,丘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丘某承担,丘某之父适当赔偿


  4.下列选项中,可以质押的是( )。


  A.动产和权利  B.着作权  C.智力成果  D.人身利益


  5.下列哪项不是人身权的特征?( )


  A.与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B.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益无关


  C.属于绝对权              D.具有专属性质


 

 

  河北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ebeigwy.org/>)参考答案解析


  【解析】D。《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故D项正确。


  【解析】B。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自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表明,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其成立必须以交付实物为依据。因此,意思表示一致并不能说明保管合同成立的时间,除非有关于成立的特别约定;保管人签字和保管费的交付,可以作为合同订立的过程,但不是保管合同成立的时间。可见,只有B项符合题意。


  【解析】A。《民通意见》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A项正确。


  【解析】A。本题考查质押的客体。质押的客体一般是动产和权利。从这一点出发再分析各选项可得出答案,本题若用排除法,更简单。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不能直接作为质权的客体。可以质押的是商标专用权以及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人身利益和权利不可转让,当然不能担保债权的实现。


  【解析】B。本题考查人身权的特点,需考生熟读教材,做题时注意选项的说法要准确,以免误入陷阱,比如B项中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有一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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