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合同法》,以下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表述错误的是( )
A.特定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后即由买受人承担
B.在途货物的风险自合同成立后即转移给买受人
C.需要运输的标的物,自交付给买受人后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D.在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拒绝受领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2.小宋受朋友之请去某饭店吃饭,中途去洗手间时,因地面油滑不慎摔倒,致使腿骨骨折。对小宋受到的损害,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小宋与饭店没有形成合同关系,所以饭店不承担责任
B.小宋不是消费者,所以饭店不承担责任
C.小宋是消费者,所以饭店应当承担责任
D.小宋是自己不注意摔倒的,饭店并无加害行为,所以饭店不承担责任
3.下列条件中,( )可以导致免除民事责任。
A.不可抗力
B.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损失的
C.共同致人损害行为的一个行为人证明损害系他们中的另一个人造成
D.因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4.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关于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
A.属于法定之债 B.属于意定之债
C.属于诺成合同 D.具有相对性
甲公司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向银行贷款30万元,以公司所有的一辆价值50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签订抵押合同并且依法作了登记。后甲公司又因为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为担保偿还合同价款25万元。将该汽车作为合同价款的抵押物抵押给乙公司。与乙公司的抵押合同未经登记。
5.关于抵押合同效力说法正确的有( )
A.甲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
B.甲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自登记时生效
C.甲与乙公司的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
D.甲与乙公司的抵押合同无效
6.若甲公司在贷款和合同欠款到期之前,未告知抵押权人(银行和乙公司)便将汽车转让给丙公司,则( )
A.银行仍可以行使其抵押权
B.银行不可以行使其抵押权
C.乙公司仍可以行使其抵押权
D.给乙公司带来的损失,乙公司应当要求甲公司承担
7.若银行的贷款到期日在乙公司的合同价款到期日之后,则乙公司( )
A.可以行使担保权
B.不能再行使担保权
C.能就汽车价值受偿
D.能在汽车价值超出银行贷款抵押的范围内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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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析】ACD。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A项说法不正确。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可知B项正确。根据第141条第1款规定:“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可知C项错在风险应是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转移。根据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可知D项错误。
2.【解析】ABD。本案中,小宋是否为消费者不是看小宋是否真正消费。小宋受朋友的宴请属于《合同法》规定中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即小宋属受益一方,当然可以要求饭店承担责任。A、B错误。注意,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前提并不是看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是看有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比如不可抗力。否则就要承担责任。D项错误。
3.【解析】ABC。《侵权行为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30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所以ABC三项可以导致免除民事责任。
4.【解析】BCD。(1)合同是基于当事人意志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无偿合同除外),因此B项正确,排除A项。(2)买卖合同不要求标的物之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因此属于诺成合同,故肯定C项。(3)相对性是指,债只对特定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合同之债与其他债一样,具有相对性,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只在甲、乙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故肯定D项。
5.【解析】AC。《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题2个抵押合同都是自签订时生效。
6.【解析】AD。若甲公司将抵押物转让,则银行仍可以行使其抵押权,丙公司可以代替甲公司清偿其债务,而使抵押权消灭。而乙公司的抵押权因为没有经过登记,所以不能对抗受让人,因此给乙公司带来的损失,乙公司应当要求甲公司承担。
7.【解析】AD。乙公司可以行使担保权,但是只能在汽车价值超出银行贷款抵押的范围内受尝。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8条第1款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某村农民李某,为建私房,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在村旁的河道内用马车采砂。县水利局发现后,责令李某停止采砂,并处以罚款500元,没收马车。李某不服,向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李某仍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水利局辩称“省人民政府《关于河道管理的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或未按规定采砂……等,由河道管理机关责令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况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违法行为工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省人民政府关于河道管理的若干规定》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超出了国务院《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判决撤销“没收马车”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