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宝教育旗下公务员考试网站
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主页  >> 常识判断  >> 法律   
法律
河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31)
http://www.hebeigwy.org       2014-05-27      来源: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字体: 】              

  1.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


  A.犯罪客体不同           B.犯罪目的不同


  C.犯罪手段不同           D.犯罪结果不同


  2.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是(  )


  A.主体不同                B.客体不同


  C.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D.目的不同


  3.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4.成立不作为犯罪所要求的特定义务来源为(  )


  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上、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C.道义上的义务


  D.行为人先行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时所引起的负有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义务


  5.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有(  )


  A.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B.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


  C.事前与盗窃犯罪人通谋、事后为其销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D.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超过了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河北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ebeigwy.org/)解析 题目或解析有误,我要纠错


  1.【解析】ACD。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区别。抢夺罪和抢劫罪都是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公然的实施夺取财物的行为;主观上都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为直接故意;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2)犯罪手段表现不同。抢夺罪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3)犯罪结果不同。抢夺罪的法定结果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抢劫罪的法定结果除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外,还包括可能造成被害人伤亡的结果。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2.【解析】ABCD。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强奸罪都表现为对女性的身心健康的侵犯,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但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强奸罪具有如下的区别:(1)犯罪客体不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和性自由的权利,而强奸罪的客体是强奸罪的客体不仅是女性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还应当包括幼女的身心健康;(2)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14周岁以上的女性,而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不仅仅是14周岁以上的女性,还可以是14周岁以下的幼女;(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对妇女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没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则是对妇女实施性交行为,即使由于行为人的自身的原因而致性交行为未能完成,也应认定为强奸(未遂)罪;(4)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年满16周岁的人(通常是男性),而强奸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的人(也通常为男性),(5)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观方面不是以奸淫为目的,而强奸罪的主观方面就是为了奸淫的目的。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3.【解析】AD。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共同故意犯罪不仅是共同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共同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也构成共同犯罪。本题中,“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这就表明甲与乙在犯罪预备阶段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因此甲和乙是故意杀人的共犯。可以排除B选项。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行为意味着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单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和共同犯罪行为割裂开。如果共同犯罪中的一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达到了既遂状态,也就意味着所有共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也达到了既遂状态。本题中,甲和乙共同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在犯罪实施阶段,甲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参与,乙继续在甲和乙的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并达到了既遂状态,甲作为共同犯罪人,其行为也自然达到了既遂状态。因此可以排除C选项。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4.【解析】ABD。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不能只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如果不存在这种特定义务,则根本不可能构成刑法的不作为。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并非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义务,都可以作为刑法中的不作为的根据。只有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且为刑法所承认,才是不作为的法律义务的根据。(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这一特定义务以行为人具有某种职务身份或从事某种业务并且正在执行为前提,否则,不发生履行该类义务的问题。(3)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简称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害状态,该行为人产生采取积极行为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这就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5.【解析】ABCD。《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故选项A正确。《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故选项B正确。一般地,若事前通谋,事后按照约定对犯罪分子犯罪所得赃物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应按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特定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故选项C正确。在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由实行该种行为的人独自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故选项D正确。本题应ABCD。



免费学习资源(关注可获取最新开课信息)

互动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