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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常识判断:新法速递
http://www.hebeigwy.org       2012-07-27      来源: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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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法修正案(八)》


  1.七十五周岁以上人犯罪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3.数罪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4.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行政强制法》


  1.行政强制的种类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5.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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