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诉讼时效
一.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法律效力、适用范围
1) 概念:民事权利受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不行使请求权,时效期间届满后,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2) 法律特征:①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 ②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③消灭胜诉权,不消实体权
3) 法律效力:①消灭时效 ②消灭胜诉权 ③不消灭实体权
4) 适用范围-债权关系(特殊:①未授权管理的国有财产 ②受产品质量法特殊规定的 ③部分人身权)
二. 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除斥期间的区别
1) 与取得时效区别(事实根据不同、法律后果不同、适用范围不同)
2) 与除斥期间区别(事实根据不同、起算不同、中止中断适用不同、法律后果不同、适用依据不同)
三. 诉讼时效的种类
1) 一般诉讼时效2年
2) 短诉讼时效 (身体受伤、租金问题、寄存财物问题、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1年、食品卫生1年、货运180天
3) 长诉讼时效-国际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为4年
四. 诉讼时效起算、中止、中断、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