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省政府招待处公开招聘工勤人员公告
为了满足本单位用人需求,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冀人社发〔2011〕9号)文件精神,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省政府办公厅直属事业单位省政府招待处2014年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勤人员1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河北省人民政府招待处是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属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为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主要职责:承担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省直有关部门的会议等公务活动的接待、服务工作;负责商务宾客和零散客人的接待工作;负责各类会议的接待工作。
二、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实行公开招聘,在考试、考核的基础上择优聘用。
三、招聘条件、岗位、人数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年龄和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招聘人数和岗位条件
2014年河北省人民政府招待处拟公开招聘工勤人员15名。具体招聘人数和岗位条件详见《省政府招待处2014年公开招聘工勤人员岗位条件表》(附件1)。
凡涉及到年龄、工作经历等需要确定时间的,计算日期截止到2014年1月1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现役军人;
3.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
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由省政府招待处人力资源部受理。
(1)时间:2014年8月5日—8月6日
(2)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点:石家庄市自强路127号省政府招待处人力资源部
联系电话:0311-87025931转3016
(3)报名要求:报名者须填写《省政府招待处2014年公开招聘工勤人员报名表》(附件二),可从网上下载打印填写,并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有两年以上四星级以上酒店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要求:证明材料后附考勤表复印件或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张近期同底1寸免冠照片,报考人员应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本人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请考生保持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的畅通,以便通知有关事宜。
(4)资格审查及缴费。由省政府招待处人力资源部依据招聘岗位设置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果现场确认或由用人单位电话通知。通过资格审查考生交纳报名考试费100元。
(5)准考证发放:考生领取准考证时间、地点由省政府招待处人力资源部另行通知。
(二)笔试
1、笔试采取闭卷的方式,主要测试应聘岗位所要求具备的知识和能力。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笔试实行百分制,满分100分,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
2、笔试时间:初定于8月15日。考生笔试具体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以准考证为准。
3、笔试成绩通过电话进行查询,查询日期及咨询电话详见准考证。
(三)面试
1、面试人选确定。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员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比例内末位笔试总成绩并列的都进入面试。
2、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面试方式。采取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业务知识和综合素质,满分为100分,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当天在省政府招待处显着位置张贴公布。
4、总成绩合成。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两部分计算考试总成绩,满分100分,最低合格分数线60分。其中,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分别占40%、60%。计算考生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四)体检、考核与公示
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按照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人选。如考试总成绩相同,按面试成绩高低、学历学位高低顺序依次确定人选。体检工作由招聘单位统一组织。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
体检合格的,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体检、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拟聘人选资格,并从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报考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公示
经体检、考核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he.lss.gov.cn/)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招待处显着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六)聘用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被聘用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并计算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政策咨询电话:0311-87025931转3016(省政府招待处人力资源部)
2014年7月31日